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员()以上或者裁剪不足()但占企业职工总数()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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