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叶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叶大、叶二、叶三成人,三个儿子成婚后分别居住在该市甲区、乙区、丙区。2012年6月以来老叶患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因为花费太高拒绝支付治疗费,并不给其生活费。老叶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被迫于2013年7月向A县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予赡养费和医疗费。法院受理之后,经审理判决三被告每月给付老叶800元赡养费,并支付以后的医疗费。判决后,老叶和叶大没有上诉,叶二口头提起上诉,但没有提交上诉状;叶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认为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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