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该厂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会计师事务所A担任第四棉纺织厂的破产管理人。A接管后,拟定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准备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分配清产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2.其他债权人破产债权;3.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费用、基本医疗费用;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请问管理人

A.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A.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破产法》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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