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中国共产党党章》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党员自请出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取适当手段对待之。”第一次在党章中规定了党的保密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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