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采取有效措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采范围不再扩大,或者地下水污染状况得到改善
B.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
C.对地下水水位低于控制水位未采取相关措施
D.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后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采范围扩大,或者地下水污染状况未得到改善甚至恶化;(二)未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三)对地下水水位低于控制水位未采取相关措施;(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后未予查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