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统一发布。()


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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