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撤销团内职务
B..严重警告
C..开除团籍
D..警告
E.留团察看
对团干部、学联日常工作机构干部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应当建议或会同相关党组织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建议组织处理。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建议相关党组织对其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团内纪律处分的,可采取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内纪律处分;涉嫌违犯党纪的,应当建议相关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