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A.骗取医保基金6000元以上的B.、骗取医保基金7000元以上的C.、骗取医保基金8000元以上的D.、骗取医保基金9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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